桃園社區大學學員報名需知--經111.04.13校務會議修正完成
六、附則
(一)有下列情事屬實者,本校可勒令學員立即停止上課,且學員
不得主張個人權益。
(二)上列所謂「不得主張個人權益」;即不得要求退費或其他任
何形式之補償,本校收回學員各項證件。
(三)學員報名時有言語肢體暴力行為、呈現精神疾病徵候、或曾
經有上列附則所列不當行為者,得拒絕報名上課。